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再字第24號再 審原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再 審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李思靜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49萬0,687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