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裁處罰鍰)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91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裁處罰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23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9日公示送達,於同年10月8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