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02號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495 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5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通知書,然該通知書載明係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而准為訴訟代理之扶助,並非因其無資力之故,自無從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准為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