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健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41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原住7th Floor,203 free Centre Street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第3條規定書寫,亦未有其簽名或蓋章,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6月17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規定,於同年8月16 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