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迴避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健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44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原住7th Floor,203 free Centre Street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依前開規定所附格式一或格式二之範例製作,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第3 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書狀不符上開規定,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為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8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