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32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遠揚 林美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相對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