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286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9年12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