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聲請法官迴避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85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戶籍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15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