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71號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8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509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