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99號聲 請 人 吳小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妤倩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