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補字第863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補字第八六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