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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627號

一、台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上訴人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甲與乙簽訂委託通路行銷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乙將其商品委託甲於丙之門市上架銷售,乙則應給付委託行銷期間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合稱系爭費用)予甲。甲起訴主張乙尚積欠伊系爭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34萬7417元未付,爰依系爭合約請求乙如數給付。乙則以:系爭合約尚未終止,甲亦未明確報告顛末及結算,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不得請求給付系爭費用;又伊委託甲銷售之商品,因甲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過期或需報廢,伊因而受有126萬2622元之損害,若認此一損害金額不可採,上開商品亦經會計師查核認列有106萬5851元之跌價損失,伊得以對甲之損害賠償債權,與甲對伊之系爭費用債權互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甲之主張為有理由,乙之抵銷抗辯為不可採,而判命乙給付甲134萬7417元本息。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若乙就其所受不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應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則是否應依併計之上訴利益計徵裁判費?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本院另件110年度台上字第279號(追加提案)裁定參照〕。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追加)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爰裁定併予提案。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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