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寶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112號 抗 告 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6號駁回其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上開抗告,業經該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7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雖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另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13號裁 定駁回),其訴顯無勝訴之望,爰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