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56號 聲 明 人 即 抗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明人主張其之法定代理人業經改選由楊兆景擔任董事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查 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駁回聲明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號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提起之抗告,楊兆景於同年5月始經改選登記為聲明人之董事長, 有經濟部函文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聲明人嗣以其法定代理人已改選為楊兆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不合,其聲明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