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13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 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7月5日(期間末日為4 日乃例假日,遞延至週一)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8 月29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