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2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快和與被上訴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3號),扶助謝快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本件受扶助人謝快和與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該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判決謝快和一部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3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