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76號聲 請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事件依序為新臺幣三萬元、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