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6號、111 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