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輝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輝政 林郁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