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14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月6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3085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