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9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 偉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劉書妏律師 羅聖鈞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郁方 張以仁 鄭照新 鄭師誠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 丰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謝明俊 陳志賢 葉書宏 賴佑維 周玉琴 郭先揚 宋相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歐崇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效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人歐崇敬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郁方、張以仁、鄭照新、鄭師誠、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明俊、陳志賢、葉書宏、賴佑維、周玉琴、郭先揚、宋相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