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鄭聿珊律師因潘鏡伊與賴忠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辭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潘鏡伊與相對人賴忠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辭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上訴人潘鏡伊就其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賴忠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人雖以潘鏡伊不同意其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欲自行委任律師為由,聲請辭去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職務。然其所陳,尚非得為辭任之正當理由,其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有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