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倍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吳倍甄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憲蒼 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7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酌定過失責任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月22日凌晨1時25分許,騎乘機車至○○市○○○路00號前 ,因該處地面有被上訴人放置之鐵拒馬(下稱系爭拒馬),上訴人閃避不及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下顎裂傷、左上肢及左下肢挫傷、腰部挫傷、胸椎第12節爆裂性骨折併脊髓損傷、臉部撕裂傷、雙下肢乏力、神經性膀胱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因而受有醫療、醫療用品、看護、復健等費用之支出,及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014萬4381元之損害;後又支出醫療、醫療用品費用合計20萬6040元(下稱追加部分)。系爭拒馬係被上訴人為執行106年「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 安全維護勤務之用,被上訴人前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 條第1項之授權發布命令,將包含愛國西路在內之相關道路指定 為管制範圍,於同年1月20日20時起至22日19時止實施必要之人 、車管制措施,並發布新聞對外公告。當日凌晨,博愛路路面已架設鐵拒馬,留1活口,活口左方有員警持指揮棒站立,前方置 有改道牌。系爭拒馬平放在地之高度約僅10公分,夜間不易查見,被上訴人本應設置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等措施,使用路人得以注意,卻疏未設置,堪認其就系爭拒馬之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上訴人受有系爭傷害,上訴人依修正前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惟上訴人沿路行駛時,路上已設置諸多鐵拒馬,其係趁員警忙於引導其他小客車之際,逕自轉入愛國西路行駛,未考量自身處於管制區內,四處鐵拒馬林立,應放慢車速,小心查看並注意車前狀況,卻疏未注意,導致發生本件事故,顯有過失。綜合上情,並斟酌雙方造成損害之原因力及過失程度,認上訴人應負70%之責任。經減輕被上訴人之責任後 ,上訴人原得請求之3014萬4381元核減為904萬3314元,扣除被 上訴人前已支付之1萬2000元、34萬5786元後,上訴人尚得請求 之金額為868萬5528元;追加部分得請求之金額則為6萬1812元。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294萬7633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不完備、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而非表明不利部分之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