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林珍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648號 上 訴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珍妮 楊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 字第2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於上訴第三審後,原審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聲字 第53號裁定選任陳慧錚律師為本件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陳慧錚律師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查被上訴人備位之訴主張:伊為持有上訴人股份繼續1年以上 之股東,訴外人賴瑞徵以上訴人之董事長身分,於110年3月16日上午9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00普萊國際商務中心會議 室召開董事會(系爭董事會),討論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議案並決議通過(下稱決議一、二)。惟依上訴人公司章程第19條規定,董事應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而出席系爭董事會之賴瑞徵及訴外人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下稱賴瑞徵等4人),均非上訴人之股東,本不能被選任為上訴人之董 事,賴瑞徵更不能被推選為董事長。則賴瑞徵召集系爭董事會作成之決議一、二自屬無效。又賴瑞徵等4人同時擔任其他公司之 董事(長)、監察人或經理人,該等公司與上訴人均經營廣播電台業務,其4人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就上開議案有重大利害關 係,系爭董事會決議一、二違反公司法第191條、第185條第1、4項、第206條第4項準用第178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等規定,亦 屬無效等情。爰求為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一、二均無效之判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提起之先位之訴,經判決其敗訴確定)。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非伊董事,於本件並無確認利益,其訴欠缺當事人適格。又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修正後,未再限制董事須具備股東身分,伊公司章程第19條違反上開規定,應屬無效,賴瑞徵等4人被選任為董事,及賴瑞徵被推選為董事長,均屬合法 ,系爭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與會人資格,均無瑕疵。至賴瑞徵等4人所擔任董事(長)、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其他公司,與伊營業 區域不同,並無競爭關係,賴瑞徵等4人未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 ,系爭董事會決議一、二並未違背法令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被上訴人為持有上訴人股份繼續1年以上之股東,亦為 系爭董事會決議一所指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另決議二係出售公司資產,與股東權益有關,則該等決議是否有效,將致被上訴人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次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係放寬對董事資格之限制,使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並非禁止公司就董事資格為一定限制之強制規定,公司仍得於章程內限制董事必須自股東中選任。查上訴人公司章程第19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七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依上訴人109年5月1日股東臨時會(下稱109年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紀錄記載,王貴雄、楊孟青、楊玉仙、賴瑞徵等4人當選為董事,周秉國當選為監察人,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最高之董事為賴瑞徵,賴瑞徵即於同年月8日所召開之董 事會決議被推選為董事長,然該決議因違反公司法第205條規定 ,經高雄市政府認定無效而否准,賴瑞徵再於同年9月15日所召 開之董事會決議被推選為董事長;惟賴瑞徵於上開期間並非上訴人之股東,迄於110年7月22日始取得上訴人之股權,則上訴人109年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賴瑞徵為董事,已違反上訴人公司章程 第19條規定而無效,賴瑞徵與上訴人間不因此成立董事之委任關係,自無從被推選為上訴人之董事長。斯時,賴瑞徵不具上訴人董事長之身分,而無董事會之召集權,其所召集之系爭董事會,因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1項規定,系爭董事會所為 決議,即屬無效。是被上訴人備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一、二均無效,洵屬有據。爰就被上訴人之上述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 按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乃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積極資格所為之一般規定,並不排除公司因應所需,以章程另設出任董事者應具備之其他要件。本諸公司自治原則,上訴人公司章程第19條規定,董事須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自非法所不許。原審本此見解,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