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張博鈞、大砌塗裝有限公司、姚冠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參 加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被 上訴 人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博鈞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張異昌變更為張博鈞,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核准變更,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應由張博鈞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張博鈞及參加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