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周伯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24號 抗 告 人 周伯勳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劉兆珮律師 張厚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周伯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7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 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 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原第 二審法院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66第4項、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 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命其將坐落於○○市○○區○○○路0段00巷00號○樓增建物(下稱系爭頂樓增 建)騰空遷讓返還予相對人周伯壽,並自109年6月3日起至返還上開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及駁回其對第一審判命騰空遷讓返還○○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房屋( 下稱00號0樓房屋)及按月給付2萬元之上訴,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25號4樓房屋、系爭頂樓增建, 於109年6月18日之價格分別為72萬7345元、48萬4358元,核定25號4樓房屋及系爭頂樓增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21萬1703元,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不逾150萬元,自在不 得上訴之列,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以相對人與訴外人億勝興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22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25號4樓房屋之交易價額未 含頂樓已達148萬4212元,再加計大門回復原狀之費用6萬4500元,價額為154萬8212元,已得上訴第三審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