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建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647號 再 抗告 人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瀚翔寵物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2年 度民暫抗字第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以:伊為Charm of the wild Pet Food Co.,Ltd. 之代理商,在臺灣銷售KRAVE品牌貓飼料,並經「渴望」諸商標 之商標權人柯建昌、陳詩妮專屬授權,以「渴望」為貓飼料中文名稱。相對人瀚翔寵物有限公司為CHAMPION PETFOODS LP(下稱Champion公司)之代理商,在臺灣銷售Orijen品牌貓飼料,以「Orijen」為品牌。兩造同為銷售貓飼料,有競爭關係。詎相對人於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通路銷售寵物飼料時搭贈「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上註記叉叉)」圖樣(下稱系爭 圖樣)之貓抓板(下稱系爭貓抓板),且在其臉書粉絲專頁中刊登數則有系爭圖樣之廣告貼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伊得依公平法第29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213條第2項規定,請求除去、防止侵害及回復原狀 ,如容許相對人在本案判決前繼續前開行為,將使觀聞該廣告、貼文與系爭貓抓板之人,對使用「渴望」之貓飼料產生負面觀感,對伊顯屬過苛,有聲請定暫時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不得於所銷售之商品搭 贈或搭售系爭貓抓板,亦不得刊登有系爭圖樣所示文字與圖樣之廣告、貼文。並應將附表所示通路之系爭貓抓板全數回收;及應將廣告、網路貼文中有系爭圖樣所示文字與圖樣之圖檔、照片與影像均刪除。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裁定聲請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細則第3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已釋明兩造間確有 爭執之法律關係;再抗告人主張其代理銷售KRAVE品牌貓飼料, 以「渴望」為中文名稱,相對人為Champion公司在臺灣之代理商,銷售Orijen品牌貓飼料,且有於網路通路銷售寵物飼料搭贈系爭貓抓板並刊登系爭圖樣等情,固提出商工登記資料、照片、廣告截圖、貼文暨說明等件為證。惟系爭圖樣在「渴望」二字上之「」僅客觀上強調「不使用」渴望之意旨;參以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曾經營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埸上代理販售「Orijen 渴望」商標寵物食品15年之久,為避免消費者混淆誤 認Orijen使用「渴望」字樣,相對人因而在贈品上告知Orijen寵物食品已經不再使用「渴望」商標等情,難認相對人有以系爭圖樣、系爭貓抓板打擊再抗告人商標信譽之意圖及目的。又再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所為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等因素並未釋明,難以判斷有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且未釋明本案訴訟之勝訴可能性。再者,再抗告人亦未釋明如駁回其聲請將可能發生重大之損害、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或有避免急迫危險之必要,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保全之必要。因而維持第一審裁定,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再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消極未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13條第1項為有無將來勝訴可能性之依據,顯影響於裁判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