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靖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58號 再 抗告 人 陳靖榆 代 理 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江木清與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江木清聲請執行債務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鵬公司)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小段000-1、000-2、00 0-3建號(下稱原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建物),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80360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對系爭建 物進行查封、拍賣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再抗告人以系爭建物應為第三人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田公司)與豐鵬公司公同共有,業經其聲請桃園地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97號事件對豐田公司於系爭建物公同共有權利為假扣押執行,執行法院逕以系爭建物為豐鵬公司1人所有進行系爭執行程序,已侵害其 利益。為此聲明異議,求為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明異議,再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桃園地院裁定駁回其所提異議,再抗告人復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債務人豐鵬公司與豐田公司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系爭建物,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00年、101年間囑託地政機關就原建號辦理查封登記。嗣經桃園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 決、原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95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1796號確定判決判命豐鵬公司、豐田公司塗銷系爭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確定,並經地政機關依相對人之聲請辦理塗銷登記,執行法院復依未登記建物查封程序,囑託地政機關就系爭建物另行測量,重新編列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建號,並 以豐鵬公司所有之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辦理查封登記,並於108年7月1日至系爭建物所在,就未辦理保存登記之系爭建物 實施查封並囑託地政機關測量,於現場張貼查封公告,已就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全部為揭示,查封程序並無不合,再抗告人以執行法院塗銷系爭建物原建號查封登記及現場查封程序違法,聲明異議求為撤銷系爭執行程序,洵屬無據,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自無不合,因而維持桃園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