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94號 再 抗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晴文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 年度抗字第66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自明。又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應於再抗告狀內記載再抗告理由,表明原裁定有 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如未具體表明或其表明與上開規定不合時,即得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提出任何理由,依上說明,其再抗告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