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姜榮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一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二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觀其聲請狀所載,僅以:伊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並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相對人龍 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伊之請求補償並未異議,難謂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聲請人上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未敘明附表二所示之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 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亦應予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均經駁回,則其對於本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定併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