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佩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孫亮萍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