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招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陳招賢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