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月惠、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江蘇麗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月 惠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 昭 銑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江蘇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蘇杜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