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阮鼎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阮鼎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 度台抗字第1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10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 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 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