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佩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崔淑媛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