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林聖鈞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鈞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