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明雄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