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聲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蘇美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天怡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