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寅正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2682號、111年度台上字7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