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唐登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登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