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因蔡麥等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37號)裁定更正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蔡麥等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正本之附表如表A部分,應更正如表B部分(即增列序號 423、424,總額修正為560,000)。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裁定正本之附表如表A部分,顯有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