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賈志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