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央印製廠、喻家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央印製廠 法定代理人 喻家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51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聲請人對第一審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402萬0782元本息之判 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1年度上字第1269號判決將第一審判命聲請人給付超過4016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 ,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請求,相對人就被駁回之401萬6766元本 息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將原判決廢棄 發回臺高院,經臺高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將第一審判 命聲請人給付超過74萬5353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請求。相對人就該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廢棄發回臺高院。嗣臺高院110年度上 更二字第97號判決將第一審判命聲請人給付超過15萬2954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駁回相對人此部分請求,並判命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