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代墊款聲請核定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伍俊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宋子瑜律師 廖苡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