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