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淑滿、鄭錦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錦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信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