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王昶評、張郁琪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聲 請 人 張郁琪 張靜琪張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