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伯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