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財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温進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0-72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59-56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