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防部、邱國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興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3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